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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法海奔奔
2024-11-16

 物权法第97条→→民法典第301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行为,对共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故此,《民法典》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按份共有中采多数决,共同共有中采一致同意决。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对物进行物理上的处置,例如消费、拆除、抛弃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出卖、赠送等权利转让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将会导致所有权的标的不再存在;法律上的处分导致物权发生转移。处分对共有产生重大影响,不应当由单独的共有人或少数共有人行使处分权。共同共有的物权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自不待言,但《民法典》第301条对按份共有规定的是三分之二多数决,而非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其理由在于,如果按份共有所有物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有物的效益的发挥,另外,按份共有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也容易引发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矛盾,物之利用效率不高,亦可能导致交易机会的丧失。因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即按照多数按份共有人的意志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标准。

  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的行为,例如旧房翻新。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对各共有人有巨大影响。一是重大修缮可能需要共有人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重大修缮可能改变了物的物理结构,三是重大修缮可能对共有物的利用造成临时的不便。因此,我国民法典将重大修缮列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范畴。

  须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01条与《物权法》第97条比较,有一处发生了重要改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01条增加了“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情形,即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对共有物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会给共有物带来更大风险或者增加共有人的费用,当然也可能给共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因此按照处分和重大修缮的标准来对待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301条尽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过多数决,共同共有人应一致同意,但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等纠纷时,首先应审查共有人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者,应认可约定的效力。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应注意对不同意者的权利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考虑到对共有物实施转让、抵押等处分或者变更共有物的性质或用途,对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建议增加相关规定。经研究,2018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本条中的“重大修缮”修改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本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本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在2007年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因此,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本次民法典编纂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未作修改。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

  (二)对按份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付重大修缮费用,因此为维护多数共有人的利益,本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对按份共有物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对共有人的利益影响重大,也应经占共有物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经查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3款规定:“共有物之改良,非经共有人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者之同意不得为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但是其强调不但份额过半数,共有人的人数也要过半数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改良。本条只是规定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应当说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既能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又能兼顾多数共有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兼顾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二、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辆汽车。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可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一个各自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如对价值100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一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则依约定行事。

  (二)对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无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特别是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往往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一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支付费用,还可能基于修缮而使共有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造的价值。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关于对共同共有物规定“一致决”的理论基础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人身关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则属于家庭财产的一个常态。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保护各共有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法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一个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的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在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及行使其他权利的问题上,侵害妇女或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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